(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祥猛与周正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正起,黄祥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正起,粮农。委托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祥猛,粮农。上诉人周正起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田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周正起。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审判员 周百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黄俊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内部函(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723号田东县人民法院:黄祥猛诉周正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你院在重审时参考:一、程序上的问题:如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则应追加黄国富为当事人。因为按一审认定的事实分析,黄国富是实际占有款项的人,其应当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二、事实认定上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正起将所收执的10888元款项交付给黄国富,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周正起在一审中称,其已将所收执的10888元款项交付给黄国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在没有黄国富证言收到款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周正起向黄国富交付款项;且被上诉人黄祥猛在一审庭审中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定周正起将所收执的10888元款项交付给黄国富,证据明显不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