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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松肯、刘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松肯,刘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泽、林彬,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肯。被告:刘泓。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肯、刘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银泰置业���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35元,减半收取6217.5元,由苍南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