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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廖培兰与涪陵市塑料彩印二厂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培兰,涪陵市塑料彩印二厂清算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534号原告廖培兰,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光余,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涪陵市塑料彩印二厂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原涪陵区轻纺工业局楼上。负责人朱孝林,该清算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培兰与被告涪陵市塑料彩印二厂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培兰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培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培兰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