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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委、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委,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711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鹏,公司职员。被告李委,司机。委托代理人王喜,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与八一路交叉口香榭丽舍1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从庆,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委、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委、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2015年2月11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李委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如东县苏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荷园村施工路段,遇有王友明驾驶苏F×××××学号小型轿车(载乘:刘红建、高敏、刘雅芝)相对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友明当场死亡,刘雅芝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刘红建、高敏受伤。刘雅芝抢救期间,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刘雅芝医疗费46885.02元,现要求被告优先支付。被告李委书面答辩称,发生事故属实,事故责任无异议,答辩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答辩人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为刘雅芝垫付的医疗费由法院审核,并依法处理。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被告李委的车辆挂靠在答辩人处,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刘雅芝垫付的医疗费应当提交医疗费票据,并在交强险中支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对事故事实、事故责任无异议。事故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医疗费中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与刘雅芝父母主张的医疗费不能重复计算。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2015年2月11日14时35分左右,被告李委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如东县苏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荷园村施工路段,遇王友明驾驶苏F×××××学号小型轿车(载乘:刘红建、高敏、刘雅芝)相对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友明当场死亡,刘雅芝、刘红建、高敏受伤。刘雅芝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如东县人民医院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此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垫付刘雅芝医疗费46885.02元。2015年2月15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友明、刘红建、高敏、刘雅芝不承担责任。事故后,被告李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李委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豫P×××××号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公司已为受害人刘红建支付医疗费5000元;为高敏支付医疗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事故认定书、保单、车辆挂靠合同,医疗费发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函、付款回单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1、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刘雅芝的医疗费46885.02元,根据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当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2、被告李委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限额的10000元已经支付受害人,因而,对于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在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因被告李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其主张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100万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刘雅芝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46885.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汇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如东县支行人民路分理处,账号:10×××16)。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张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开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和补助的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