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民乐县豪森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豪森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张掖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全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克源,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乐县豪森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乐县豪森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