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元淼与谢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淼,谢作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郑元淼。被告:谢作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淼诉被告谢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元淼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元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郑元淼负担。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