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杨清波劳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东,杨清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东,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波,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委托代理人李素雯,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伟东因与被上诉人杨清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伟东于2015年9月2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伟东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上诉人刘伟东负��;邮寄送达费4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