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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清显与唐河县龙潭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显,唐河县龙潭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10号原告吴清显,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龙潭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新有,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显与被告唐河县龙潭镇瓦房村村民委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显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清显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