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石杏蕊与孟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84号原告:石杏蕊。被告:孟翔。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滨,经理。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4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经理。公司地址:安国市东方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杏蕊与被告孟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杏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杏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杏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杏蕊负担。审判长徐爱辉审判员吕志欣人民陪审员柳拴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