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周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闫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