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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周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建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闫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