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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邢二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立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管祥,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邢二红,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临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二红清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炉信用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1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邢二红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二红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邢二红所有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中段路北银顶今城7号楼1单元二层东户住宅房屋一套(权属证号:西房权证临字第342**号)。后经查询建行、工行、农行、信合、邮储、中行等银行,被执行人邢二红均无存款,又查询工商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邢二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邢二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