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龚才江诉王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才江,王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80号申请人龚才江。被申请执行人王登成。本院在执行龚才江诉王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龚才江于2015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登成于2015年9月3日自愿履行全部执行标的款30000元整,申请人龚才江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开江县人民法院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段先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