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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彦勇与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勇,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彦勇。委托代理人:周雄。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勇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勇撤回对被告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王彦勇负担。审 判 员  任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