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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艳非法进行节育手续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梁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续罪判处被告人梁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作案工具B超机一台予以没收;被告人梁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判决于2015年8月28日生效,现需交付执行。罪犯梁艳以其尚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梁艳于2015年4月24日生育二子,其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梁艳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