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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泰安益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红。被执行人泰安益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红与被执行人泰安益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02号本次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