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松与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松,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周松。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申请执行人周松与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矸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鹰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