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威海)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润置地(威海)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30-2号原告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0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被告华润置地(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大厦16F。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5号9层。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时代大厦B座805-806室。法定代表人叶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威海)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安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