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小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宝剑诉被告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宝剑,赵德来,谢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小字第68号原告何宝剑,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德来,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忠梅,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剑诉被告赵德来、谢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宝剑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宝剑负担。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雍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