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与武安市农协、张文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武安市农协,张文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法定代表人庞保富,该宾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勤柱,该宾馆职工。被告武安市农协。单位地址:武安市向阳路888号冶金矿山管理局六楼。被告张文庆,约50岁,现任武安市农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与被告武安市农协、张文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原因,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