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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与武安市农协、张文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武安市农协,张文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法定代表人庞保富,该宾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勤柱,该宾馆职工。被告武安市农协。单位地址:武安市向阳路888号冶金矿山管理局六楼。被告张文庆,约50岁,现任武安市农协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与被告武安市农协、张文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主体原因,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安市白天鹅宾馆负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