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毛中海代理审判员  张彦兵人民陪审员  张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