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民、郭玉祥、司增林、赵雪诉被告谭学志、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西河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民,郭玉祥,司增林,赵雪,谭学志,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西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周建民,男,住涿州市。原告郭玉祥,男,住涿州市。原告司增林,男,住涿州市。原告赵雪,男,住涿州市。被告谭学志,男,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西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玉,村委会主任。原告诉称,2005年5月24日,二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西河村委会冠云桥东引桥在北侧面积3500平方米地土地出租给谭学志使用,租期为50年,租金每年4000元,共计20万元。《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原告是西河村村民,所涉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被告谭学志不是西河村民,被告擅自将本村村民的土地出租给谭学志,未经村两委班子会议决定,也未经村民同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坏了村民的集体利益,二被告的行为系“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故二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应当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告谭学志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状。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谭学志已于2006年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涉案当事人在耕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此行为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待土地恢复原状后,原告方可诉讼,因此本案现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