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骆建平申请执行孙保霞、付林勇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建平,孙保霞,付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骆建平,男,1975年11月25日生。被执行人孙保霞,又名孙宝霞,女,1974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付林勇,男,1972年3月5日��。骆建平与孙保霞、付林勇欠款一案,根据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91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3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