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恒华与王爱英、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华,王爱英,曹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李恒华。被告王爱英,女,1955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曹虎,男,1970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华与被告王爱英、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华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华撤回对被告曹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