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九旺与被执行人郝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缪九旺。被执行人谭海军。被执行人郝铁波。申请执行人缪九旺与被执行人谭海军、郝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海军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