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缪九旺与被执行人郝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494-1号申请执行人缪九旺。被执行人谭海军。被执行人郝铁波。申请执行人缪九旺与被执行人谭海军、郝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海军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