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闯与被告榆林市鑫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054号原告刘某。被告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榆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退还原告刘某。(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