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4515468-9),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周,德化县汤头乡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林桂秋,德化县汤头乡政府干部。被执行人赖文燃,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秀钗,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调查,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1124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德化县汤头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送达《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能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赖文燃、陈秀钗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1124元及滞纳金。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5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清源审判员童宝捷代理审判员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尤珮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