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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栗春明与杨天顺、王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春明,杨天顺,王保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栗春明,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天顺,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保芹,又名王宝琴,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栗春明与被告杨天顺、王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本案由耿新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戚金霞、张军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耿新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