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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桂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桂某,武钢职工。被告:袁某,河北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