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刑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所欠22840元付清(含执行费300元)。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欣彤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