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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乐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杨乐,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被执行人张涛,男,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波洲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杨乐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龙 波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