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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民委员会与许振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振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海勇,农民。原告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许振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中均记载郑秀华担任黄骅市旧城村民委员会中任村长职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黄骅市旧城镇政府进行调查,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委会选举工作尚未完成,现只选出两名村委会委员,郑秀华只是村委会委员之一,其主要工作为办理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村庄业务,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民委员会并没���授予郑秀华进行诉讼等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郑秀华不具备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委会主任身份,无权代表旧城村委会进行诉讼,且旧城村委会尚在选举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未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戴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