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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与刘长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刘长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郑立新,主任。被告刘长明,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长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董英萍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