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永武、张中与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武,张中,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吴永武。原告张中。被告沈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武、张中与被告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