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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永武、张中与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武,张中,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吴永武。原告张中。被告沈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武、张中与被告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