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王来、汪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王来,汪伟,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1号原告:王金平,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夷,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来,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伟。被告: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王来、汪伟、舒城县领航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