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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淑仁、谢祝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仁,谢祝友,陈孝娟,陈照权,陈子坤,任理军,黄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淑仁。申请执行人谢祝友。申请执行人陈孝娟。申请执行人陈照权。被执行人陈子坤。被执行人任理军。被执行人黄哲平。申请执行人陈淑仁、谢祝友、陈孝娟、陈照权与被执行人陈子坤、任理军、黄哲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