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霍永、霍力、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芹,霍永,霍力,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刘秀芹,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霍永,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霍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李清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芹诉被告霍永、霍力、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芹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刘秀芹承担。审判员 周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苏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