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西清与刘海丹、潘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董西清,无业。被执行人刘海丹,无业。被执行人潘绍勇,无业。申请执行人董西清与被执行人刘海丹、潘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18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20155.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8月间,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全省各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没有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辆��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本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属登记。2015年8月31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潘绍勇到庭,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十五日。2015年7-8月间,本院通过玉环电视台等媒体对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到期未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6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俊辉代理审判员 谢米纳代理审判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