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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海良与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良,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161号原告:李海良。被告:邱迅。被告:姜祝君。被告:徐寒枫。被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原告李海良与被告邱迅、姜祝君、徐寒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以下简称:徽行三十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龚 俊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