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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非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第134号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新县城内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对执行对刘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红审判员  张克松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