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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传友申请执行海西通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火统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传友,海西通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火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258号申请人何传友,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海西通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西海公园。法人代表人火统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火统田,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传友申请执行海西通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火统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海西通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旦木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