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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铎与被执行人闫玉国、闫经伟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铎,闫玉国,闫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王铎。被执行人闫玉国。被执行人闫经伟。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玉国的银行存款4872.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