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武与许后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武,许后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罗武。被告许后泉。原告罗武与被告许后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武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而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罗武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安文娜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赖国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