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穆怀羽与被告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怀羽,周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穆怀羽,女,1979年6月17日生,回族,住开原市义和路**号楼*单元***室。被告:周宇,男,1981年10月13日,汉族,现住开原市鑫畅家园北区*号楼*单元***室。原告穆怀羽与被告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穆怀羽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在本院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穆怀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宇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怀羽诉称:2014年7至8月间,被告在我开办的建材商店赊购装饰材料价款21800元,言明几日后付款,但经多次索要无果。2015年4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同年5月15日前给付,但被告再次违约。无奈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21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穆怀羽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证明欠款21800元。被告周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至8月间,被告在原告开办的建材商店赊购装饰材料用于“简爱宾馆”装修,价款21800元,于2015年4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在欠条上承诺同年5月15日前给付,但被告违约未予支付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1800元,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而被告周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抗辩意见,应自负败诉责任。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穆怀羽货款21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周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