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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沈阳铭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铭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田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8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铭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玉祥。申请执行人沈阳铭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6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月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至2015年9月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田玉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