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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刘华东、许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刘华东,许潘,张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3号原告:王晓军,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华东,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许潘,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浩,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刘华东、被告许潘、被告张浩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军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东、被告许潘、被告张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王晓军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