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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杨光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卧虹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开利,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日升,该处收费二队副队长。被执行人杨光,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小资太太滋味馆业主,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依法执行杨光拖欠环境卫生管理费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尖行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董 曼审 判 员 :王忠远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政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