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昂与尤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昂,尤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李昂,男,1981年6月24日生,回族,济南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尤岱,女,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广播电视台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昂与被告尤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昂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