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荣睿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连荣、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荣睿贸易有限公司,高连荣,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32-2号原告:吉林省荣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7号。法定代表人:伍桂林,总经理。被告:高连荣,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明德路268号416室。法定代表人:高连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荣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连荣、被告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荣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