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金小磊与刘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磊,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金小磊。被执行人刘建民。本院在执行金小磊申请执行刘建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刘振华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