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901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901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胡某某在外打工,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请申请撤诉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登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